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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規章依電信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訂定之。

第二條 華偉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之第二類電信業務(以下簡稱本業務)係指利用第一類電信機線之設備,附加軟硬體設備,提供電信服務。

第三條 本業務之經營,除電信法、第二類電信事業管理規則及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規章之規定。

第四條 對本公司於本業務所提供之電信服務,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客戶不得作本營業規章目的以外之使用。

第二章、 營業項目

第一條 本業務之營業項目為網際網路接取服務。

第三章、 各項服務申請及異動

第一條 申請人租用本業務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並影印乙份供本公司留存。法人及非法人團體、商號,應檢附政府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以及代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以供核對。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得以正式公文替代。

第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拒絕其申請,並將原因通知申請人:

1. 曾使用本公司服務並經本公司書面通知限期繳費而逾期不繳者。

2. 申請人撤銷申請者。

3. 申請書內所填用戶名稱或戶籍地址不實,或非屬於本公司營業區域者。

4. 其他依法律或政府機關之命令不得為申請者。

申請人對前項拒絕申請如有異議者,得於一週內向本公司申請複查。本公司應於一週內將複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第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自本公司設備裝妥可供使用之日為起租日,起租日之租費不計。若因中華電信或其他固網端線路或機線設備缺乏等原因導致不能於短期內受理、完成申租者,本公司應儘速告知用戶。

第四條 用戶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辦理申請時應獲得其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其同意書應載明用戶如有積欠本公司費用時,其法定代理人願負連帶清償責任。未經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者,本公司不受理其申請。用戶委託代理人辦理申請手續時,除需檢附第二項證明文件正本外,該代理人並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足資辨識身分之第二證明文件正本及委託書。代理人代辦之行為,其效力及於用戶本人,由用戶負履行契約責任。申請人應就其於申請書所填之相關資料,或檢附出示證明資料等文件之真實性及正確性負法律責任。本公司不負查證客戶及代理人檢附證照真偽之責任,如客戶或代理人提供不實證照致生任何糾紛或法律責任者,由客戶及代理人自行負責。

第五條 用戶資料如有任何異動情事,得以電話或傳真申請更正;惟原申請時使用信用卡繳款授權書或郵局及金融機構自動轉帳代繳同意書之資料如有異動,應以書面申請,本公司於審核無誤後,始辦理異動。

第六條 非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用戶不得轉讓本業務服務契約之權利或義務予第三人。若本公司同意前段之轉讓,則視為本公司與該受讓之第三人成立新契約,該第三人並應受契約條款之拘束,惟本公司得按該契約類型,要求第三人補正該服務所需之有關資料或申請事項。

第七條 用戶欲暫停本業務,須填妥異動申請書方可受理,每次暫停時間須屆15天或以上,倘用戶暫停時間距到期日未滿30天者亦不受理,申請暫停服務每次酌收異動服務費$200。

第四章、 收費標準及服務公告

第一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需依申請書表內所載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繳納費用;資費若有調整時,自調整生效日起按費率收取。本公司得隨時依當時狀況,調整相關費用項目及其收費標準,除通知用戶變更部分外,並於網站及本公司公告之;對於既有用戶,調整後之費用項目及收費標準,應於調整生效前一個月通知用戶,如用戶不同意調整,用戶得選擇終止合約並辦理退費手續。

第二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因不可歸責於用戶之原因,致系統障礙不能通信時,本公司應扣減租費。通信連續阻斷四小時以上者,每四小時扣減全月租費六十分之一,但不滿四小時部分,不予扣減,由於天然災害之不可抗力致不能通信者,自連續阻斷屆滿三日之翌日起至修復日止,不收租費。前項阻斷開始之時間,以本公司查覺或接到用戶通知之時間為準。但有事實足以證明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者,依實際開始阻斷之時間為準。

第三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應繳之費用,應在本公司通知繳費之期限內繳清,逾期未繳清者,經本公司以電話、簡訊或郵件等催繳仍未於7日內繳納者,本公司將逕行辦理服務終止事宜。惟用戶所積欠之費用,仍需繳納。用戶對各項應繳付費用有異議並提申訴者,在未查明責任歸屬前,本公司暫緩催費或停止通訊。

第四條 用戶繳納之各項費用,由本公司製發收據或發票交用戶收執;如有遺失,用戶得出具切結書申請補發繳費證明書。所有以本公司名義寄發之通知或收據,皆須有本公司之圖章始生效力。用戶如無法提出已繳費之相關單據時,以本公司記錄為準。

第五章、 用戶基本資料管理

第一條 本公司因業務上所掌握之客戶相關資料負有保密義務。除客戶要求查閱本身資料,或有下列情形於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並以正式公文載明理由及相關法令依據查詢外,本公司不得對第三人揭露。

第二條 下列情形,如情況緊急,得先為查詢,再以正式公文後補之。

1. 司法機關、監察機關或治安機關因偵查犯罪或調查證據所需者。

2. 其他政府機關因執行公權力並有正當理由所需者。

3. 與公眾生命安全有關之機關(構)為緊急救助所需者。

第三條 本公司業務將依電信法之規定處理,並依法接受主管機關之稽核。

第四條 本公司對用戶資料之保存,應至用戶終止使用後一年。

第六章、 契約之終止

第一條 用戶終止本業務,其預付之網路服務費得辦理退費,申辦程序如下:

1. 用戶來電申請,並於來電聲明14天內親至本公司或採通訊辦理,填妥異動申請書,完成折讓程序後方可退費,逾14天未完成程序者,則退費聲明失效,網路服務恢復並重新啟帳。

2. 退費倘委託代理人辦理,則代理人須攜身分證正本及使用登記人之身分證影本及印章,方可辦理。

3. 使用月份以半個月為單位,使用未滿半個月不計,逾半個月未滿一個月視為半個月,贈送月份不計入剩餘月份。

4. 倘有加購之優惠,於計算已使用月份之費用時,先依標準資費計算,之後的月份再依加購資費計算,免費贈送月份不計入退費月份。

5. 退費金額須扣除退費處理之相關郵資及匯費,享免施工費優惠或贈品之用戶,申請退費須扣除施工費及贈品金額。

6. 特定資費方案有聲明不得退費者,不享有以上退費措施。

第二條 本公司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份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一個月通知客戶,請客戶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第三條 本公司如經主管機關撤銷執照時,本公司於收受主管機關撤銷執照之正式書面通知後,請用戶於二個月內至本公司辦理無息退還餘額。

第七章、 使用者之權利與義務

第一條 本公司應維持本業務系統設備之正常運作,遇有障礙應盡速修復。但用戶自備設備者,應自行檢修。用戶使用本業務,如因本公司系統設備障礙、阻斷,以致發生錯誤、遲滯、中斷或不能傳遞而造成損害時,其所發生之損害,除按本營業規章第四章第二條之規定扣減租費外,本公司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條Internet係開放性網路,各種資源之正確性與完整性,本公司無法保證,倘客戶因截取使用網路資料而導致損失時,本公司亦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三條 本公司因技術上需要,得將用戶號碼、用戶識別碼、IP ADDRESS、連接方式、用戶介面、傳輸型態等予以變更,用戶不得異議或提出其他要求。

第四條 本公司基於系統維護或轉換需要,必要時得暫時縮短或停止運作時間。本公司應於事前公佈或通知用戶。

第五條 用戶租用本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得暫停其租用,並由用戶負一切法律責任。

1. 有竊取、更改、破壞他人資訊情事者。

2. 有擅自複製他人資訊轉售、轉載情事者。

3. 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寄發垃圾、炸彈郵包或廣告郵件至對方信箱者。

4. 蓄意破壞他人信箱或其通信設備者。

5. 蓄意散播電腦病毒。

6. 擷取非經所有正式開放或授權之資源者。

7. 其他有危通信或網路品質穩定之情事者。

第六條 本公司之用戶如遇斷線、操作不當等障礙情節發生時,可經由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向本公司申告,電話:02-25580183傳真:02-25580193電子郵件:hwdt@easy2002.com.tw,本公司客服人員與工程技術人員受理後應於24小時內與用戶聯繫,處理障礙問題,同時回報客戶處理情形。